(2011年 12月 8日河南省天主教第五届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河南省天主教爱国会(英译名为:Henan Province Catholic Patriotic Association。缩写为:HNPCPA),与河南省教务委员会合称为:河南省天主教“两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天主教神长教友自愿结成的爱国爱教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团结带领全省天主教神长教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在政治、经济和教会事务上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教务事务自主权,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按照民主办教精神协助教务组织做好牧灵福传工作;引导全省神长教友在促进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为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河南省宗教事务局的依法管理和河南省民政厅的社团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于郑州市。
第二章 任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1 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全省天主教界开展爱国主义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教育,保障教会发展的正确方向。
2 发挥联系广大信教群众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带领全省神长教友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助推中原经济区建设贡献力量。
3 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天主教会的合法权益。
4 会同省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建立健全省天主教有关规章制度。协助教务组织办好备修院和省天主教神学培训机构,做好省天主教会后备人才培育工作。
5 创建和谐教堂,协助神职人员做好堂区工作,为广大教友服务。
6 发挥自身优势,做好教会自养工作,为推进牧灵福传事业提供经济基础。
7 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兴办公益慈善事业,服务社会,造福人群。
8 开展对外友好交往,促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
9 加强同各市天主教“两会”和教区的联系与指导,开展调查研究,并为各市爱国会提供服务。
第七条 本会决议涉及各地的决议,各市天主教爱国会有遵守与履行的义务,本会应予督促。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河南省天主教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 听取和审议上一届河南省天主教“两会”联合做的工作报告。
3 讨论决定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4 选举本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5 决定终止事宜。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全省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省“两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代表由各地、市“两会”推荐产生,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九条 全省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全省代表会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教务常务委员会联合主持召开,每五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由省两会常委会联席会议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 本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委员、委员若干名。
第十三条 本会委员会是全省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其职权是:
1 执行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2 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 讨论通过有关决议。
4 可根据省天主教“两会”主席、主任联席会议的提议,召开省“两会”委员会联席会议,增补、罢免和请辞常务委员、副主席,罢免和请辞主席,选举代主席。
5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本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可连选连任。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全体委员会议,由本会常委会主持召开,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也可采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是本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1 与教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召开代表会议,并决定召开、主持全体委员会,审议提交委员会会议文件。
2 贯彻执行全省代表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
3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办事、工作机构。
4 审议通过有关工作制度。
5 必要时,根据省“两会”主席、主任联席会议的提议,增补或罢免委员。
6 审议通过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委可连选连任。常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常委会议由主席召开,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主席会议由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主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
1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处理常委会的重要会务工作。
2 决定常委会召开会议的日程和议程,审议提交常委会会议的文件。
3 研究决定各办事、工作机构的年度计划。
4 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及各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人选。
5 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有关重大事项,由省天主教“两会”主席、主任、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举行联席会议,本着民主办教精神,实行“集体领导、民主管理、相互协商、共同决策”,推进牧灵福传事业。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政治素质好。
2 高举爱国爱教旗帜,热心事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
3 在天主教界内有较高声誉。
4 主席、副主席,当选时年令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当选时年令不超过65岁。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主持常委会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1 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2 召集和主持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或其它有关会议,讨论并决定重要会务。
3 检查代表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 与省教务委员会主任共同主持省天主教“两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有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法人代表的,在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在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有法人资格。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行使下列职责:
1 负责委员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的准备工作及有关事宜,向主席提出召开这些会议的日期、议程的建议,主持起草有关会议文件。
2 组织实施委员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和决定。
3 负责组织实施爱国会的日常工作任务。
4 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八条 本会可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名。
1 名誉主席人选由全省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经代表会议通过产生。
2 名誉主席、顾问人选,除具备本章程第二十一条外,应从上届负责人中产生,当选时不受年令和届数限制。
3 名誉主席、顾问每届任期五届。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政府资助。
2 社会捐赠。
3 利息。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分配给个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的财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遵守国家财务制度,会计人员必须会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财务制度,接受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包接受审计机关对政府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単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代表会议通过后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会议须经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得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8日代表会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